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校企合作为主的人力资源,专业解决寒暑工临时工问题
鸿泰派遣:高薪预定工作岗位、时间、地域
4公司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中的试用期是怎么约定的?


​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中的试用期是怎么约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东莞劳务派遣公司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但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不得签订没有劳动期限而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员工只能试用一次。

如此看来,用工单位的试用期问题似乎能通过上述方式完全解决,但其实不然。因为该解决方式的前提是此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的新员工,此前并未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去;

假若该派遣员工此前曾被派遣过到别的用工单位,或者是该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再次重新录用的员工,则麻烦就来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再次派遣约定试用期就违法了。

用工单位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公司的正式员工都尚且能够约定试用期,怎么派遣员工反而高人一等,不能约定试用期了?但这可是没办法的事情,“吃得咸鱼抵得渴”,谁叫你使用劳务派遣呢?既然要使用,就不能什么便宜都让你占尽。
[返回]   
东莞市鸿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9
电话:0769-85905890 微 信:13650017978
手机:13546999638 邮 箱:1010594898@qq.com 【GMAP】
地址:东莞市厚街镇三屯工业大道15号 【百度统计】 备案号:粤ICP备12002321号 【后台管理】
*本站相关网页素材及相关资源均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速告知,我们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
本站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寒暑工临时工

手机站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小程序

咨询

电话

座机

0769-85905890

费先生

13546999638

手机站

二维码

手机站二维码

公众号

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邮箱

电子邮箱

10105948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