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则联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归纳劳务派遣全部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杂乱的三方法则联系。
租赁与雇佣相同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则联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协作,因为不存在租赁联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定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则原则规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施同工同酬原则,但人社部相关司局担任人确表明,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略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平等级的员工,应该实行平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简单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回绝垫付
现行法则原则清晰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则联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便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则根底,也便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本身的经营风险。
折叠获益归责
《侵权职责法》规则:"派遣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构成他人危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职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弥补职责。"
"谁用工,谁获益"是一种一般知识,"谁获益,谁担责"则是利益职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缺少部分则应由真实用工获益方即用工单位担任承担。